(2009)东商初字第484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某、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某;高某某;高某1;高某2;高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东商初字第4843号原告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魏凤阳,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斌雨,系刘集信用社副主任。被告高某,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高某某,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高某1,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高某2,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高某3,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某、高某某、高某1、高某2、高某3担保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款,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陈万全陪审员 刘广泗陪审员 赵云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在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