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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明民二初字第019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潘新福与刘友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新福,刘友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明民二初字第0198号原告:潘新福,;被告:刘友芳,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新福与被告刘友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新福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新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新福负担。审判员  祁兵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