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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抗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缪宏焕与叶万清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缪宏焕,叶万清,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113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缪宏焕。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叶万清。申诉人缪宏焕与被申诉人叶万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2009)永瓯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缪宏焕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温检民行抗字第27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戴华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