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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明民二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潘心贵与刘友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心贵,刘友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明民二初字第00205号原告:潘心贵,男,1969年10月生,汉族,住明光市。被告:刘友芳,女(其它身份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心贵诉被告刘友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心贵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心贵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心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心贵承担。审判员  袁志强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