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明民二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潘心贵与刘友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心贵,刘友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明民二初字第00205号原告:潘心贵,男,1969年10月生,汉族,住明光市。被告:刘友芳,女(其它身份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心贵诉被告刘友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心贵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心贵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心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心贵承担。审判员 袁志强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