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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张某某与嘉兴××仕龙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嘉兴××仕龙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民初字第184号原告:王某某。原告:张某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嘉兴××仕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某、石某。原告王某某、张某某诉被告嘉兴××仕龙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云峰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张某某主张被告嘉兴××仕龙服饰有限公司腾退的房屋产权(原房产证号:盐字第××号、盐字第019546号)和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证号:盐开国用(98)字第0100421号),已经分别于2009年6月16日和24日由海盐县百亿储物有限公司取得,并变更房屋产权证号和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盐字第j069071号和海盐国用(2009)第1-1679号。二原告并非上述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张某某对被告嘉兴××仕龙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云峰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沈叶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