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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莱阳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才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才发,刘君胜,刘君义,刘辉玲,刘红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莱阳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刘才发,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君胜,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君义,农民。申请执行人刘辉玲,农民。被执行人刘红宾,农民,莱阳市姜疃镇东梁子口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莱阳城民初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5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该案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2010年4月2日,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6941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莱阳执字第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志兴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唐希彬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德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