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商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陶灵敏与吕国铭、赵锡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灵敏,吕国铭,赵锡辉,赵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515号原告陶灵敏,经商,乌市苏溪镇上西陶村3组。委托代理人陈洵熙。委托代理人夏君。被告吕国铭,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李宅村王新屋。被告赵锡辉,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村西旺。被告赵林,经商,乌市稠城街道兴中村8幢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灵敏诉被告吕国铭、赵锡辉、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灵敏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林所有的座落于义乌市稠城城中北路479号3单元401室的房屋一套及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村黄庭树下的房屋(权证号a000381**)。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林所有的座落于义乌市稠城城中北路479号3单元401室的房屋一套及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村黄庭树下的房屋(权证号a00038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