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姜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民初字第58号原告:徐某甲。被告:郑某。原告徐某甲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6月10日、××××年××月××日分别生育女儿徐某乙、徐某甲某。因缺乏感情基础,在生下两女儿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要求与被告郑某离婚;婚生女儿一人抚养一个。本院认为,在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被告郑某于2009年9月25日在宁波市鄞州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进行了人流手术,原告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华波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蒋惠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