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南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余新光明工艺制品厂与平湖市华夏箱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余新光明工艺制品厂,平湖市华夏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582号原告:嘉兴市余新光明工艺制品厂,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经济开发区。负责人:祝金良,厂长。被告:平湖市华夏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新埭镇兴旺村。法定代表人:夏平强,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余新光明工艺制品厂诉被告平湖市华夏箱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余新光明工艺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77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7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成剑斌代理审判员 沈菱声人民陪审员 高祥荣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马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