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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人和纸箱厂与陈连根、徐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人和纸箱厂,陈连根,徐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468号原告:温岭市人和纸箱厂,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南村。法定代表人:叶利平。委托代理人:王兴波,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连根,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横峰街道前陈村2区69号。被告:徐云林,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人和纸箱厂与被告陈连根、徐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人和纸箱厂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人和纸箱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温岭市人和纸箱厂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