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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822执10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20-04-24

案件名称

广德市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宏业纺机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广德市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宏业纺机有限公司;胡作宏;朱新艳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822执10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德市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宏业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作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胡作宏,男,1974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被执行人:朱新艳,女,1975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申请执行人广德市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宏业纺机有限公司、胡作宏、朱新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822民初27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德市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宏业纺机有限公司、胡作宏、朱新艳支付代偿款共计2918855.3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结果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宏业纺机有限公司、胡作宏、朱新艳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物,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变卖价接受抵付。 三、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2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徽宏业纺机有限公司、胡作宏、朱新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德市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海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