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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王培明与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培明,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明。委托代理人:沈伟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委托代理人:吴培森。委托代理人:吴有灿。上诉人王培明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培明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培明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培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832元,减半收取计2416元,由上诉人王培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陈 键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