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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重孙与李艳、沈生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重孙,李艳,沈生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45号原告李重孙。委托代理人薛艳,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西平,男。被告李艳。被告沈生民。委托代理人刘毅,系陕西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淑燕,系陕西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重孙与被告李艳、沈生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重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韩 磊审判员 罗亚齐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答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