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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柘法李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洪勇与曹海峰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洪勇,曹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法李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叶洪勇,男,住杞县。被告曹海峰,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洪勇诉被告曹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洪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富审 判 员  刘文亮人民陪审员  邬丙奇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