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柘法李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洪勇与曹海峰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洪勇,曹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法李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叶洪勇,男,住杞县。被告曹海峰,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洪勇诉被告曹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洪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富审 判 员 刘文亮人民陪审员 邬丙奇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