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顾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民初字第180号原告:顾某。被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原告顾某与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被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4月15日在黄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子,名顾乙。由于双方性格不同,脾气不合,引起夫妻争吵不断,口角不休,矛盾加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亲朋好友劝说调解无效,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顾乙由原告抚养教育至独立生活。被告马某答辩称:原、被告在1994年下半年开始交往,双方于1995年同居生活,结婚前后均在杭州生活,夫妻感情很好。2005年下半年,原告回黄某承包了黄某芭堤水岸小区部分土建工程,双方回到黄某居住。原告在黄某承包工程期间,认识不良朋友、沉迷于赌博,并与她人产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曾对原告好言相劝,但原告仍一意孤行,甚至打骂原告,并逼迫原告同意离婚。原告为了家庭及儿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4年间认识并恋爱,双方在1995年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4月15日,原、被告在黄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系再婚),2002年8月18日生育一子,名顾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同居期间及婚后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及被告猜疑原告有外遇而产生矛盾,双方于2009年8月间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顾某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经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双方虽然为家庭琐事及被告猜疑原告有外遇而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能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原告顾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顾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杨 溢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缪娅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