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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翁玲飞与裘苏江、姜晓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玲飞,裘苏江,姜晓华,陈冠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318号原告:翁玲飞,居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鹤路13-9号。被告:裘苏江,干部,住天台县赤城街道柏树巷29号。被告:姜晓华,成年,职工,道柏树巷29号。被告:陈冠群,干部,住天台县赤城街道梨园菜场商品房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玲飞诉被告裘苏江、姜晓华、陈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玲飞以通过其它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玲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翁玲飞负担。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修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