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翁玲飞与裘苏江、姜晓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玲飞,裘苏江,姜晓华,陈冠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318号原告:翁玲飞,居民,住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鹤路13-9号。被告:裘苏江,干部,住天台县赤城街道柏树巷29号。被告:姜晓华,成年,职工,道柏树巷29号。被告:陈冠群,干部,住天台县赤城街道梨园菜场商品房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玲飞诉被告裘苏江、姜晓华、陈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玲飞以通过其它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玲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翁玲飞负担。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修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