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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曹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保字第26号申请人赵某某。被申请人曹某。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曹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某某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曹某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清港镇柚园小区A幢(产权证号:0728**)的房产,并提供了担保,限制其过户、转让。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某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清港镇柚园小区A幢套房一套(产权证号:0728**)的房产,并提供了担保,限制其过户、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赵某某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将解除诉前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罗明国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