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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843-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南某某、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南某某,杨某某,乐清×××实业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843-1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南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乐清×××实业公司,住所地:乐××镇××母。法定代表人: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南某某、杨某某、乐清×××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某某提出本案所涉的合股协议书系南某某伪造,并已另案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请求法院对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另案起诉的案件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颜    爱    燕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人民陪审员吴玲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