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843-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南某某、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南某某,杨某某,乐清×××实业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843-1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南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乐清×××实业公司,住所地:乐××镇××母。法定代表人: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南某某、杨某某、乐清×××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某某提出本案所涉的合股协议书系南某某伪造,并已另案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请求法院对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另案起诉的案件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颜 爱 燕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人民陪审员吴玲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