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邵仲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仲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323号原告:邵仲平(身份证号码:330219197511171004),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市北仑区新矸鸿海汽配经营部业主,住宁波市北仑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冯(身份证号码:330206198309093412),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妙林新苑1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仲平与被告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以原告需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仲平撤回对被告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