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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0786-1078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20-05-19

案件名称

曾小聪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井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曾小聪;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井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10786-10788号原告:曾小聪,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和平县,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井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李达。原告曾小聪与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沙井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曾小聪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小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小聪撤诉。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喻 敏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孪玮危梦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