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越商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平周宝与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周宝,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773号原告:平周宝,市越城区斗门镇石泗村6-35号。委托代理人:金国海,绍兴县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北路21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叶耀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周宝与被告浙江供销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周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