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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阳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尉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进,倪风仁,赵保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尉进,农民。被执行人倪风仁,农民,莱阳市河洛镇唐家洼村。被执行人赵保香,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莱阳民三初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1月8日立案执行。该案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2010年4月2日,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70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莱阳执字第4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志兴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唐希彬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德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