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金信染织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服装鞋帽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昆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服装鞋帽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金信染织有限公司,王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服装鞋帽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金信染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张锦。原审被告王昆。上诉人安徽省服装鞋帽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金信染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本案双方未签订合同应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被上诉人提供的《还款协议书》系伪造。请求裁定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被上诉人提供的2008年1月8日王昆出具的还款计划书载明:“安徽服装工业集团公司与绍兴金信染织有限公司在业务往来中,……于2008年元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否则由本人承担责任,并可向绍兴越城区法院起诉”。上诉人对还款计划书提出异议,因计划书中“安徽服装工业集团公司”并非明确指向上诉人,且凭现有证据不能确定王昆在上诉人公司之身份及王昆是否有权代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管辖。故本案不宜以还款计划书确定管辖,本案应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之住所地均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42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