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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与朱×、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朱×,李×,陈×,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2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住所地:嘉善县××××号。负责人:倪××。委托代理人:卜××。被告:朱×。被告:李×。被告:陈×。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与被告朱×、李×、陈×、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负担。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鲁 军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