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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624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20-04-21

案件名称

朱美官与连晓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美官;连晓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24民初1343号原告:朱美官,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应县人,现住怀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鹏德,怀仁市悦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晓文,男,汉族,1990年9月8日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大圐圙乡7号村,现住怀仁市。原告朱美官诉被告连晓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10月24日,原告朱美官就自身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鉴定结论,于1月22日寄交本院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晓雁与审判员兰荣梅、人民陪审员李晓丽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美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鹏德、被告连晓文到庭参加了诉讼。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美官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美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美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原告朱美官已预交,由原告朱美官负担。审 判 长 赵晓雁审 判 员 兰荣梅人民陪审员 李晓丽 二〇一○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魏灵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