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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甲与王甲、王乙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王甲,王乙,陈乙,陈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61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丁。被告:王甲。被告:王乙。被告:陈乙。被告:陈丙。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王甲、王乙、陈乙、陈丙物权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本案讼争房产已由土管部门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登记是否有误应当首先由登记部门进行审查。因此本案不能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燕峰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汤立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