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甲与王甲、王乙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王甲,王乙,陈乙,陈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民初字第61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丁。被告:王甲。被告:王乙。被告:陈乙。被告:陈丙。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王甲、王乙、陈乙、陈丙物权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本案讼争房产已由土管部门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登记是否有误应当首先由登记部门进行审查。因此本案不能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燕峰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汤立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