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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崂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青与史文强、丁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史文强,丁玉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崂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张青,女,汉族,1963年7月22日出生,住青岛市四方区。委托代理人马燕萍,山东中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文强,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刘红梅,青岛城阳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玉强,男,汉族,1962年3月13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负责人宗定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玉函,系该公司法务人员。本院审理原告张青诉被告被告史文强、丁玉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彭 杨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