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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平鳌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肖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平鳌民初字第100号原告:肖某。被告:郑某。原告肖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庆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生活不检点,经常外出且夜不归宿,并染有赌博恶习。经原告多次劝告,被告屡劝不改,甚至与其他女子公开同居生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双方已分居三个多月,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郑某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肖某与被告郑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来虽因缺乏沟通和理解导致夫妻关系疏远,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珍爱家庭,注意沟通,相互理解,夫妻和好有望。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300元,至迟在上诉期届满后的7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庆建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钟文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