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宁市恒大海绵有限公司与海宁市瑞森建材厂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恒大海绵有限公司,海宁市瑞森建材厂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85号原告:海宁市恒大海绵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路仲村夹娄组红旗桥桥东堍北侧。法定代表人:施永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国雄,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市瑞森建材厂,住所地:海宁市斜桥工业园区庆云南路2号。负责人:张林甫,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恒大海绵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瑞森建材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恒大海绵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恒大海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3元、财产保全费1295元,合计2958元,由原告海宁市恒大海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仲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