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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临民初字第538-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江甲、徐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江甲,徐某某,江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民初字第538-1号原告董某某。被告江甲。被告徐某某。被告江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江甲、徐某某、江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二0一0年四月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甲、徐某某、江乙名下银行帐户中人民币1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甲、徐某某、江乙名下银行帐户中人民币1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平二0一0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