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清县新鑫达丝绸炼染有限公司与湖州莫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新鑫达丝绸炼染有限公司,湖州莫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89号原告德清县新鑫达丝绸炼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果山头67号。法定代表人谢小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卫星,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莫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双林镇阳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新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新鑫达丝绸炼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莫蓉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苦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施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