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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92民初1675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20-07-29

案件名称

万盛区文桃公司长寿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92民初16751号原告: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长寿路76号负1-9#,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70348598F。负责人:张国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军,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3690B。负责人:龙保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登兵,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以下简称文桃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叶军,被告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登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3.6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车牌为渝XXXX车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承保的险种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不计免配率险,保险期限为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2019年4月3日,李海兵驾驶原告所有的渝XXXX号车辆在汉源县安乐乡乡水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工业物流园仓库门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海兵负全部责任。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拒赔。原告认为,首先,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驾驶员具有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告的车辆具有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上证件皆在有效期内;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初次领证后12个月为实习期,本案驾驶员李海兵初次领证日期是2009年9月27日,其驾驶证上载明的实习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实习期,而是属于增驾实习期,该实习期是根据公安部令71号来确认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实习期不一致。此外,保险合同中亦未明确说明是哪一种实习期,故此次事故应由被告赔偿。被告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辩称,第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有效,本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应作为判决的有效依据。第二,保险车辆的驾驶员是在实习期内驾驶挂车,对此双方均无异议。第三,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本案系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员在实习期内不能驾驶牵引挂车,这属于法律规定,被告只需要尽到提示义务即可。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驾驶员增驾以后也有实习期。本案驾驶员的实习期属于增驾后的实习期,驾驶员在增驾实习期内也不能驾驶牵引挂车。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第二十四条已经加黑加粗,被告已尽到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5日,文桃公司为车牌号为渝XXXX的半挂牵引车向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申请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保险。当日,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出具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PDAA201850010000XXXXX),载明:被保险人文桃公司,保险车辆号牌号码为渝XXXX,厂牌型号为东风XXXX半挂牵引车,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8年10月27日0时0分起至2019年10月26日24时0分止。当日,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单号:PDZA201850010000XXXXX),载明:被保险人文桃公司,保险车辆号牌号码为渝XXXX,厂牌型号为东风XXXX半挂牵引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10月27日0时0分起至2019年10月26日24时0分止。当日,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向文桃公司交付保单正本1份、保险条款1份、免责事项说明书1份、保险费收据1份、交强险标志1张、保险证1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中,“保险责任”部分第二十二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该章“责任免除”部分第二十四条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上述第二十四条字体已加黑。2019年4月3日13时50分,李海兵驾驶车牌号为渝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XXXX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四川省汉源县工业物流园区质押仓行驶,行驶至工业物流园区质押仓门时与仓门发生碰撞,致仓门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四川省汉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82342019000XXXX号),认定李海兵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此后,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出具财产损失确认书,确认损失项目为库房,定损金额为3.8万元。文桃公司实际支付了该仓门维修费3.8万元。事故发生后,文桃公司向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申请理赔,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拒赔。另查明,李海兵的机动车驾驶证号为XXXX,其驾驶证记载初次领证日期为2009-09-27,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副页载明增驾A2,实习期至2019年12月13日。还查明,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举示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处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通用条款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文桃公司在“投保人声明”栏项下投保人处签章。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举示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上加盖了文桃公司的印章。本院认为,文桃公司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渝XXXX半挂牵引车在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从文桃公司盖章的保险合同相关资料签收单可以看出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已经向其送达了保险条款。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显示对本案涉及免责条款内容已经进行了加黑处理,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履行了相应的提示义务。此外,“投保人声明”处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通用条款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文桃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栏盖章,表明其已经知晓免责的相关事宜。综上,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关于本案是否适用责任免除条款的问题。李海兵驾驶证副页载明增驾A2,实习期至2019年12月13日,事故发生在2019年4月3日,虽然李海兵不是处于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实习期,而是属于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但双方当事人对李海兵处在“实习期”这一事实并无异议,李海兵的行为违反“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且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故本案应适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文桃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田 丽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法官助理  唐 崟书 记 员  吴雪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