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陕西秦马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马物资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陕西秦马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22号西安物资供应总段一厅102室。法定代表人张号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常伟,男,汉族,1981年8月26日出生。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五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杨兆顺,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马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马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50元。代理审判员 宋亮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庞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