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颜民初字第0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朱冬玲与被告陈国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102号原告:朱冬玲。被告:陈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冬玲与被告陈国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冬玲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冬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冬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冬玲负担。审判员 王正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唐修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