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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颜民初字第0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朱冬玲与被告陈国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102号原告:朱冬玲。被告:陈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冬玲与被告陈国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冬玲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冬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冬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冬玲负担。审判员  王正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唐修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