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柳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柳民初字第28号原告:杨某。被告:陈某。原告杨某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经审查,2009年11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而裁定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2009年11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而被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现原告杨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未满六个月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金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旭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