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朱一飞与余松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一飞,余松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467号原告:朱一飞。被告:余松生。原告朱一飞诉被告余松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一飞因无法提供被告余松生住所地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一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