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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朱一飞与余松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一飞,余松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467号原告:朱一飞。被告:余松生。原告朱一飞诉被告余松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一飞因无法提供被告余松生住所地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一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