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龚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某某,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3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上诉人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龚某某与被上诉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合理期限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已为龚某某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与工伤保险费,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龚某某未向公司要求补缴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其所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因此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之后的劳动争议适用该法规定的1年申请仲裁期限,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之前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日的申请仲裁期限,原审将加班工资争议的时效问题分两段处理并无不当,对龚某某要求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的处理也符合法律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龚某某应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龚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张乐雄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