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春勇与张林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勇,张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847号原告林春勇,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坎门街道建工路83号。被告张林平,城街道康育南路95号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勇与被告叶爱云、张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林平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长兴路(房产证号为046732)房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用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张林平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长兴路(房产证号为046732)房产的转让、抵押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