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321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20-04-03
案件名称
何志辉与马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志辉;马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321民初157号原告:何志辉,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被告:马巧,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原告何志辉与被告马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辉撤回对被告马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何志辉负担。审 判 员 李晓红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熊 厚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