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235号原告:周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许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某某,被告陈某某、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周某某起诉称:被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某某于2005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为证。该款被告一直未还。现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许某某共同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一份及户籍证明两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证一份,证明被告陈某某、许某某于1990年7月26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借条两份,证明被告陈某某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0元的事实。被告陈某某承认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被告陈某某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离婚证一份,证明两被告于2005年12月6日已办理离婚手续的事实。被告许某某答辩称,被告根本不知道陈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而且被告与陈某某已离婚,并且离婚时已写好离婚协议,约定各人的债务各自负担。经庭审质证,被告陈某某对于原告���供证据均无异议。被告许某某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对于证据3有异议,认为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被告许某某根本不知情,借条真假也不清楚。原告及被告许某某对于被告陈某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能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3借条二份,被告陈某某作为借款人已予承认,故对于该二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该份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陈某某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被告陈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原系系夫妻关系。两人已于2005年12月6日离婚。被告陈某某于2005年4月10日、4月25日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0元。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被告陈某某借款后,未能及时归还,应承担返还欠款,并赔偿原告因其延迟履行债务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许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而且被告许某某也未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借款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故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许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赔偿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陈某某、许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期逾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丁民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