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崂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华与王悦海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王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崂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女,汉族,1965年11月4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王悦海,男,汉族,1952年6月18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华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悦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501元,执行费1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悦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0年4月2日被执行人王悦海交纳案款13501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崂民二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于丰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