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裁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军与时贤亮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时贤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471-1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时贤亮,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初民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1月17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时贤亮在银行大的存款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和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陶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