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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富场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富场商初字第383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于2009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已当庭宣判。原告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金某某起诉称:被告李某某从2007年年初开始向原告租用钢管、扣件等材料。2008年12月31日双方进行了结算,2009年4月24日经原告的长期催讨,被告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被告认可至2008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租金29358元,尚欠材料计钢管522.2米、扣件442只。被告还认可未还租金按每日8.8元计算,材料不还按钢管每米25元,扣件每只7元赔偿。被告并口头承诺于半个月内全部结清,但事后被告未能按约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金某某至2009年11月10日的租金32086元,从2009年11月11日起至材料还清之日或赔偿款付清日止的租金按每日8.8元计算;二、被告归还原告钢管522.2米、扣件442只,如不能归还则赔偿损失16149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金某某租金31126.8元,并支付从2009年11月11日起至租赁物返还日止的租金(按每日8.8元计算)。原告金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结算单一份,用以证明至2008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9358元,尚欠材料计钢管522.2米、扣件442只的事实,以及被告认可未归还材料从结算日开始租金按每日8.8元计算,如材料不能归还则按钢管每米25元,扣件每只7元赔偿的事实。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金某某提供的证据,被告李某某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且与本案有关,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李某某从2007年年初开始向原告租用钢管、扣件等租赁物。2009年4月24日原、被告经结算后出具结算单一份。该结算单载明:“经核对至2008年12月31日尚欠一丰某某租赁站金某某租金29358元,未归还材料从结算日开始租金按每日8.8元计算至归还或赔偿款付清止。未归还的材料钢管522.2米、扣件442只。如不能归还,则应按钢管每米25元,扣件每只7元赔偿”。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归还租赁物及支付租金。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钢管、扣件租赁关系合法有效。租赁期间届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租金并返还租赁物。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按结算清单支付租金并返还租赁物,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至2009年11月10日的租金31126.8元(29358元+201天×8.8元/天)以及返还原告钢管522.2米、扣件442只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结算时约定从结算日开始租金按每日8.8元计算。因被告未归还租赁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09年11月11日起至租赁物归还之日的租金(按每日8.8元计算),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结算时约定如材料不能归还,则应按钢管每米25元,扣件每只7元折价赔偿。现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如不能归还租赁物则赔偿损失16149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金某某租金31126.8元,并支付从2009年11月11日起至租赁物返还日止的租金(按每日8.8元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某某钢管522.2米、扣件442只,如租赁物不能归还则赔偿原告金某某租赁物折价款161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9008802968)。审 判 长  骆怀群代理审判员  马 骏人民陪审员  何樟林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袁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