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戴昌友与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昌友,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119号原告:戴昌友,省象山县鹤浦镇黄金盘村。委托代理人:盛增红,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运河路60号。法定代表人:席明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昌友与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船坞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昌友于2010年4月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昌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昌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原告戴昌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立强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邓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