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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艳与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重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灞行初字第5号原告李艳,西安市灞桥区灞柳风雪食品加工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姬淑艳,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辛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一光,男。第三人李重孙,农民。委托代理人薛艳,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职、住同上,系第三人儿媳。原告李艳不服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9年6月3日灞劳工认字(2009)第1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案件从2010年2月10日至4月1日中止诉讼。因原告与第三人达成补偿1万元的协议且补偿款项已落实到位,原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达成补偿协议且补偿款已落实到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25元,本院退付原告25元。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米 健人民陪审员  魏喜学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