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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李某、蒋某同居关系析产与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205号原告李某,经商。委托代理人贾显武。被告蒋某,经商。委托代理人喻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蒋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楼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