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李某、蒋某同居关系析产与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205号原告李某,经商。委托代理人贾显武。被告蒋某,经商。委托代理人喻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蒋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楼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