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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3执497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鼎联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时运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鼎联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时运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沈永良;俞凤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执4971号 申请执行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金滩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299127698。 法定代表人金晔民。 被执行人绍兴县鼎联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世贸中心B幢2F-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782890017。 法定代表人倪秋云。 被执行人绍兴市时运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山阴路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3992894XY。 法定代表人许宝仙。 被执行人沈永良,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俞凤娟,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支行与被告绍兴县鼎联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时运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沈永良、俞凤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3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绍兴县鼎联纺织品有限公司归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支行编号为2013信银杭绍轻贷字第00311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85,040元及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止的利息491,267.25元,共计576,307.25元,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付;绍兴县鼎联纺织品有限公司归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支行编号为2014信银杭绍轻贷字第003691、003692、003694、003695、003696、003699、00370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340万元及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止的利息741,714.32元,共计4,141,714.32元,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付;沈永良、俞凤娟对绍兴县鼎联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以人民币8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绍兴市时运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对绍兴县鼎联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5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9,545元,由绍兴县鼎联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时运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沈永良、俞凤娟共同负担。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支将上述债权进行转让,最终由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因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茹敏敏执行本案。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绍兴县鼎联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时运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沈永良、俞凤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绍兴县鼎联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时运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沈永良、俞凤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绍兴县鼎联纺织品有限公司、沈永良、俞凤娟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被执行人绍兴市时运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异议人不予执行,本院审查后作出(2020)浙0603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就(2019)浙0603执4971号执行一案对异议人绍兴市时运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不予执行。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县鼎联纺织品有限公司、沈永良、俞凤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实地调查。经执行,本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沈永良(孙强共有)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大道××号绍兴轻纺贸易中心6幢1076号不动产,因该不动产设定银行抵押,处置后无余值可供分配,故本案暂不处置。同时,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俞凤娟名下车牌号浙D×××××酷派轿车,因车辆尚未实际控制,故本案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绍兴县鼎联纺织品有限公司、沈永良、俞凤娟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沈永良、俞凤娟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绍兴县鼎联纺织品有限公司、沈永良、俞凤娟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3执49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俞 翔 审判员 王炳江 审判员 章亚伟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钱水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