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爱敏与杨浩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爱敏;杨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48号原告:郑爱敏,3020319670507272x)。汉族,宁波市江东天乐物资经营部经理,住宁波市海曙区望春路******。委托代理人:郑三琪,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娄静静,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浩云,(身份证号码为:××××0224197502127715)。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奉化市松岙镇上汪村1组14号,现住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岳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爱敏与被告杨浩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不居住在本辖区为由,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双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郑爱敏负担。审 判 员 沈功素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蒋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