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利欢与鲁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欢,鲁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陈利欢。被执行人鲁荣。本院在执行陈利欢诉鲁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利欢尚有1940元未受偿,被执行人鲁荣还应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鲁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利欢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6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