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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伟奇与徐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奇,徐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246号原告朱伟奇,男,1985年1月9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云溪乡云溪村55号。被告徐美珍,高镇上石马小区2幢6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奇、被告徐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伟奇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伟奇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斌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凌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