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0-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伟奇与徐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奇,徐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246号原告朱伟奇,男,1985年1月9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云溪乡云溪村55号。被告徐美珍,高镇上石马小区2幢6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奇、被告徐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伟奇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伟奇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斌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凌勇 搜索“”